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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6〕沈军字第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州、县人民政府,各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城市总体建设的重要方面, 搞好人防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任务。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新时期的人防工作十分重视, 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常委会已于今年 10月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人民防空法》,并将在1997年1月1日施行;1990年11月,沈阳军区和辽宁、吉林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沈军作字第147号文件),为保障东北战区人防建设,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 随着新时期军事战略思想的转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全区人防建设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落实即将实施的《人民防空法》,做好新时期人防战备工作, 经与三省人民政府协商和军区人防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在重申1990年11月《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有效性的基础上,再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健全、稳定人防办事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人防办事机构设置、编制和任务均作过明确规定, 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人防办公室平时负责城市人防建设的规划、协调、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战时担负城市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任务,是本级政府重要的综合性战备职能部门。 各地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防动员委员会组建过程中,要本着有利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有利于人防建设长期坚持和全面发展,有利于人防机构的平战结合, 有利于保持军地双重领导的原则,保持人防机构的健全与稳定,不得自行撤销、合并或降格。 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七条款之规定,要加强县(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设置专门的机构,确定合理的编制。

  各级人防办公室要切实的加强自身建设,抓好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以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防空袭斗争的需要。要逐步改善人防队伍的结构, 注重选调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年富体健的干部充实到人防队伍中来, 使其能更好地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

  二、探索人防建设与城市防灾救灾相结合的路子

  人防部门拓宽工作领域, 担负城市的部分防灾救灾任务,是新时期人防工作发展的趋势,也是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不仅有利于人防部门发挥优势, 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而且有利于促进人防建设的发展,提高人防系统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各级政府根据条件和可能,赋予人防部门部分防灾救灾指挥通信保障和组织协调任务, 使其承担一些与人防工作性质相近的城市防灾救灾工作,不断拓展工作职能。

  人防部门承担部分防灾救灾任务,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 主要负责或参与防灾救灾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组织协调,为当地政府组织指挥抗灾救灾提供相应保障,起到“参谋部”和保障机构的作用。防灾救灾的其他业务工作,仍按现行体制由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为适应人防整体建设平战结合的需要,按照《东北地区城市人民防空指挥中心建设标准》([1992]军区人防委1号文件)要求,各重点城市要逐步建成地上地下结合、平战两用、设备设施基本配套的人防指挥中心,建立具有应急保障能力的有线、无线相结合的通信网络, 组训一支平战结合的专业队伍,不断提高人防部门参与防灾救灾的组织指挥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

  为改变人防指挥保障系统滞后的局面, 逐步适应战时城市防空袭斗争和平时城市防灾救灾组织指挥的需要,各地可以从当年收取的“结建费”、“四项费用”中,提取5%至10%的数额用于人防指挥通信建设。

  三、落实人防各项政策,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落实人防政策和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是搞好人防建设平战结合的重要保证。 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五条款之规定,对人防战备设施的建设,以及人防战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要实行优惠政策。

  按政策规定收取的“结建费”、“四项费用”、工程使用费和工程赔偿费,是人防战备专项经费,属人防行政性收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3条之规定。人防行政性收费要全额纳入国家人防经费预算,坚持实行经费专户存储,系统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确保人防经费的战备性质和专项投资方向,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提留和挪作它用。 各级人防部门的经费管理,要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后方基地、战备仓库等设备设施是重要国防战备设施, 其平时开发利用不应交纳土地税、山林管理费、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物价调节基金。 人防各项设施设备用地,均属国防战备用地,其规划使用权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不准用于有碍于人防战备功能的开发建设。

  人防部门开办的以人防内部使用为主, 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通信业务,主要目的是实现人防通信平战结合,锻炼提高人防通信保障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为战时城市防空通信指挥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各地邮电、无委会等有关部门都要在各自业务范围内, 对其人防平战结合改革积极予以扶持;对人防通信参加城市邮电网络,开发利用通信业务, 以及对外开设修理、安装和技术咨询等为社会服务的项目,邮电部门应给予指导和提供方便。

  驻人防重点城市的有关部队, 在人防通信警报建设、空中情报传递和人防专业队伍训练上,要给予人防部门以积极的保障和必要的协助。

  四、抓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方向和主要途径。 做好这项工作,平时对于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地面建筑的防灾抗毁能力,战时对于人民群众的防护都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各级人防办公室作为本级政府主管人防战备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负有组织领导、审查批准的责任, 必须责无旁贷的抓好新建城区、居住小区、 旧城改造区、经济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对外出租转让的城市区域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在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和人防工程建设中贯彻平战结合方针的暂行规定》精神,城镇民用建筑应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修建,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减、免、缓建防空地下室。落实中, 要按照“以建为主”的原则实行保证金制度,按应建地下室预算造价向人防部门交纳保证金,人防部门根据该项工程地下室的建设进度退还保证金。

  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条件不宜就地修建的, 应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计划部门不得列入计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和施工执照, 审计部门不得出具验资证明,各级人防部门负责监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抓好防空地下室建设, 为城市防灾、防空提供更多的防护工程,缩小城市人口增长与防护工程不足的差距。

  五、搞好人防平战结合工程的使用管理

  为了保持人防平战结合的健康发展,各地要严格按照《东北地区大中型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军区人防委〔 1992〕3号文件)执行。 要选配政治强、思想好、懂业务的人员负责大中型平战结合工程的管理工作,健全党、团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完善廉政、 制约监督机制,切实把大中型工程管理单位建成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人防“窗口”单位。

  利用外资修建和改造的人防平战结合工程,仍属人防战备设施, 其为人防战备服务的根本性质不能改变。 必须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利用外资进行人防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第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切实搞好已建或新建的中外合资、独资人防工程战备设施的管理和使用,严格计划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核准投资比例,完善保密措施。工程投入使用后,中方(人防部门)按照投资额分成取得的收益,纳入人防财务统一管理,执行国家人防财务管理规定。

  六、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并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人民防空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防空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巩固国防, 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各地要在全社会做好《人民防空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做到依法建设、管理人民防空事业;要依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 抓紧制定与《人民防空法》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保障人民防空事业的巩固与发展,保障人民防空建设尽快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七、军地各级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

  东北三省地理位置突出,战略地位重要,战争潜力雄厚、巨大, 做好新时期人防战备工作对于保卫国家安全、发展地方经济,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在坚持实行地方政府的军队共同领导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人防工作领导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各级政府要把人防建设纳入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人防建设的重大问题,为人防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政府主管领导同志要了解掌握本地人防工作情况,重要工作要亲自抓,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各级政府计划、 规划、建设、财政、邮电、金融、物价、工商、税务、供电、公用、卫生、公安、编制等部门,对人防工作负有重要职责, 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为人防平战结合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各省军区、军分区及有关军事部门, 要把人防工作列入党委议军会议的一项议题,认真贯彻上级军事机关的意图和指示, 落实人防工作领导力量,搞好人防工作与其它工作的协调,为地方政府抓好人防建设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

                                  辽宁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