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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190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人防办: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我省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省政府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和年审制度。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凭证、凭票收费。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三、对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到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纳入专户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按照沈军作字(1990)147号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市财政可根据收费额的大小适当削减人防管理部门的经费以减少财政支出;对收费较多的应结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四、根据中发(1990)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我省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涉及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执行。

附件: 一、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一: 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 号

收费项目

计 算 单 位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1

工事使用费

m 2

 

按省人防委、财政厅、物价局辽人防委字 [1986]7号《转发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和下达〈辽宁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省委托各市物价局核定。

2

人防工程
闲置使用费

m 2

 

收费标准省委托各市物价局核定。

3

人防工程
拆迁补建费

m 2

 

省委托各市物价局按照《人民防空条例》(国发[1984]98号)有关规定核定收费标准。

4

结建费

 

 

省委托各市物价局按照《人民防空条例》(国发[1984]98号)有关规定核定收费标准。

5

集体所有制
单位自筹费

税后积累

4% 或 5%

按国发 [1978]277号《国务院关于地方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人防工程经费的解决办法》规定执行。

6

人防工程四
项费用(即
人员工资、
福利、劳动
用品、零星
工具费用)

 

 

省委托各市物价局按照《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0]沈军作字第147号)规定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二: 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 人防工程施工维护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