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
一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我办对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分解,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划分为三个阶次,并编制了营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一营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人防行政执法监督;负责实施人民防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部,具有申戒罚、财产罚、行为罚三个方面行政处罚权,其中职权执法主体一个:营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内容十项。委托执法主体一个:人防收费站,执法内容是征缴人防建设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我办委托,并以我办的名义具体实施。
一一本实施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营口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一为规范人防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人防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一一(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人防设施使用效能的;
一一(二)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一一(三)限制行为能力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一一(四)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一一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一一(一)无主观恶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能积极赔偿损失的;
一一(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一一(三)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人防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一一(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一一三、从重处罚基准
一一(一)不经人防部门许可,私自拆除、改变人防设施使用效能,造成人防工程防护等级降低的;
一一(二)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一一(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一一(四)抗拒检查、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
一一(五)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一一(六)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一一(七)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一一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一一本制度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营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第
48
条 |
一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400 平方米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 |
一一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400 平方米以上 500 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
|
一一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500 平方米以上的。 |
一一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办案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2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第
49
第(一)项 |
一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一(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一一当事人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100 平方米以下,能限期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一一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当事人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100 平方米以上 300 平方米以下,未限期改正的。 |
一一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当事人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300 平方米以上,未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
一一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 条款 |
规定内容 |
3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第
49
条
第
(二)
项 |
一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一(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一一当事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一一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当事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 400 平方米以下的。 |
一一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当事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在 400 平方米以上的。 |
一一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4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第
49
条
第
(三)
项 |
一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一(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一一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但事后能主动清除后果,初次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一一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按现行造价,损失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一一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按现行造价,损失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一一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5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第
49
条
第
(四)
项 |
一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一(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一一当事人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 100 平方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一一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当事人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200 平方米以下的。 |
一一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当事人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 |
一一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6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第
49
条
第
(五)
项 |
一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一(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一一当事人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没有造成后果,初次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一一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通信警报音响信号混乱、警报不能正常发放,后果较轻的。 |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当事人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造成通信警报音响信号混乱、警报不能正常发放,后果严重的。 |
一一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7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第
49
条
第
(六)
项 |
一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一(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一一当事人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当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一一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当事人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后果的。 |
一一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当事人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一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8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第
49
条
第
(七)
项 |
一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一(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气物的。 |
一一当事人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气物的,但事后能主动清除,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较轻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一一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当事人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气物的,但事后能主动清除,但已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 |
一一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当事人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气物的,事后拒不清除,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的。 |
一一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9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第
21
条 |
一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400 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
|
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一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400 平方米以上 500 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 |
一一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
|
一一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办案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0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第
22
条
第
(二)
项 |
一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一(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并在限期内改正,达到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一对个人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在限期内经完善,仍达不到标准的。 |
一一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一一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1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第
22
条
第
(三)
项 |
一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一(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气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覆盖测量标志、擅自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气物,事后能主动改正,未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一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覆盖测量标志、擅自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气物,情节较重的。 |
一一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覆盖测量标志、擅自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气物,情节严重的。 |
一一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2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第
22
条
第
(四)
项 |
一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一(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一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
一一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一一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
按现行造价赔偿。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3 |
辽
宁
省
人
民
防
空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
第
22
条
第
(三)
项 |
一一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人防工作的行政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一(三)擅自拆除或故意损坏人防战备设施的,按现行造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按赔偿费的 10% 至 20% 处以罚款。 |
一一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或故意损坏人防战备设施,按现行造价在二万元以下,能恢复使用性能,属于初次违法的。 |
一一按赔偿费的 10% 处以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或故意损坏人防战备设施,按现行造价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一一按赔偿费的 10% 以上 15% 以下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一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或故意损坏人防战备设施,按现行造价在五万元以上的。
|
一一按赔偿费的 15% 以上 20% 以下罚款。 |
一一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办案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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