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检验人防工程建设成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凡是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建成后,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一)土建工程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战时和平时使用要求。
(二)工程内部设备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并经调试运转合格。
(三)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立卷。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
人防工程质量按照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施工设计图和装备技术说明书。
(二)国家颁发的《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检验文件。
(三)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一)工程竣工文件
1.工程建设总结;
2.工程竣工图;
3.工程平面位置及坐标;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工程设计技术交底会议记录;
6.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有关协议;
7.工程材料、构件、钢筋焊接、水质等试验、分析报告及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合格证;
8.隐蔽工程检验证明;
9.工程施工日志;
1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1.工程投资来源及使用情况;
12.其它有关资料。
(二)工程建筑和装修
1.工程外形尺寸;
2.建筑装修质量;
3.防火措施;
4.防火单元、防爆单元、防护单元的划分。
(三)工程结构
1.结构位置及尺寸;
2.结构强度和质量;
3.结构防水措施。
(四)工程、通信和防化设备设施
1.防护设备;
2.暖通、给排水、电气系统及设备;
3.通信设施;
4.防化设施和性能;
5.电站和水库。
(五)工程竣工统计和财务决算
1.工程量统计;
2.主要材料、设备统计;
3.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增减预算;
4.工程竣工经费决算。
第七条 编制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编制竣工报告。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立项情况;
2.设计施工情况;
3.投资来源及使用管理情况;
4.材料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5.档案整理情况;
6.平时使用的准备情况;
7.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8.工程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分为自检、初检和验收三个阶段。
(一)自检阶段。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在每一单项工程竣工时,以至整个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都要按照设计和施工要求及时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建设单位进行初验。
(二)初验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接到施工单位申请验收的报告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工程主管部门验收。
(三)验收阶段。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权限
(一)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指挥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六个月内,报国家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
(二)中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
(三)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初验后,报市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
(四)零星人防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批准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条 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权限,各级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人防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负责人防工程的验收组织工作。人防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下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人员不应超过20人。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任务
(一)初验任务
1.听取工程建设汇报;
2.审查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3.审查竣工文件、图纸和资料等工程技术档案;
4.对工程质量全面验收,提出评定意见;
5.对工程遗留问题和验收中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意见;
6.编报初验报告。
(二)验收任务
1.听取工程建设和初验汇报,审查竣工文件、图纸和资料等工程技术档案。
2.现地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3.检查各种设备设施试运转情况,做出质量鉴定。
4.审查工程竣工经费决算。
5.对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6.对执行建设程序、可行性研究结论、设计水平、施工质量和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评价。
(三)编制工程验收文件
正式验收工作结束前,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应编制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表),报同级人防办公室审批。经过批准的验收鉴定书,是工程交付使用单位和正式使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文件、图纸、资料等工程技术档案,经验收后,应及时归档和上报。归档和管理按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后的工程遗留问题,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工程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限期完成,处理情况由建设单位报上级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经费,在验收项目工程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