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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检验人防工程建设成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凡是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建成后,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一)土建工程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战时和平时使用要求。

  (二)工程内部设备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并经调试运转合格。

  (三)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立卷。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

  人防工程质量按照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施工设计图和装备技术说明书。

  (二)国家颁发的《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检验文件。

  (三)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一)工程竣工文件

  1.工程建设总结;

  2.工程竣工图;

  3.工程平面位置及坐标;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工程设计技术交底会议记录;

  6.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有关协议;

  7.工程材料、构件、钢筋焊接、水质等试验、分析报告及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合格证;

  8.隐蔽工程检验证明;

  9.工程施工日志;

  1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1.工程投资来源及使用情况;

  12.其它有关资料。

  (二)工程建筑和装修

  1.工程外形尺寸;

  2.建筑装修质量;

  3.防火措施;

  4.防火单元、防爆单元、防护单元的划分。

  (三)工程结构

  1.结构位置及尺寸;

  2.结构强度和质量;

  3.结构防水措施。

  (四)工程、通信和防化设备设施

  1.防护设备;

  2.暖通、给排水、电气系统及设备;

  3.通信设施;

  4.防化设施和性能;

  5.电站和水库。

  (五)工程竣工统计和财务决算

  1.工程量统计;

  2.主要材料、设备统计;

  3.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增减预算;

  4.工程竣工经费决算。

  第七条 编制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编制竣工报告。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立项情况;

  2.设计施工情况;

  3.投资来源及使用管理情况;

  4.材料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5.档案整理情况;

  6.平时使用的准备情况;

  7.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8.工程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分为自检、初检和验收三个阶段。

  (一)自检阶段。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在每一单项工程竣工时,以至整个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都要按照设计和施工要求及时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建设单位进行初验。

  (二)初验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接到施工单位申请验收的报告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工程主管部门验收。

  (三)验收阶段。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权限

  (一)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指挥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六个月内,报国家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

  (二)中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

  (三)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初验后,报市人防办公室组织验收。

  (四)零星人防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批准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条 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权限,各级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人防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负责人防工程的验收组织工作。人防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下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人员不应超过20人。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任务

  (一)初验任务

  1.听取工程建设汇报;

  2.审查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3.审查竣工文件、图纸和资料等工程技术档案;

  4.对工程质量全面验收,提出评定意见;

  5.对工程遗留问题和验收中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意见;

  6.编报初验报告。

  (二)验收任务

  1.听取工程建设和初验汇报,审查竣工文件、图纸和资料等工程技术档案。

  2.现地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3.检查各种设备设施试运转情况,做出质量鉴定。

  4.审查工程竣工经费决算。

  5.对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6.对执行建设程序、可行性研究结论、设计水平、施工质量和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评价。

  (三)编制工程验收文件

  正式验收工作结束前,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应编制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表),报同级人防办公室审批。经过批准的验收鉴定书,是工程交付使用单位和正式使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文件、图纸、资料等工程技术档案,经验收后,应及时归档和上报。归档和管理按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后的工程遗留问题,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工程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限期完成,处理情况由建设单位报上级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经费,在验收项目工程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