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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拆除人防工程的通知


辽人防字〔1995〕31号

 

各市人防办、沈铁人防战备办:

  人防工程是平时抗御自然灾害、战时保护城市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战备设施。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职责。但是,近些年来,各地随意的拆除、毁坏人防工程的现象时有发生。最近,有的市先后发生多起拆毁人防工程的事件,或将人防主干道工程截断,或将城市防卫工程拆毁,使机动、防卫作战功能遭到破坏。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1994年第49号令),保护人防战备设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市以上人防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人防工程。拟拆除的应由拆除单位填报《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审批表》(附后),经批准后方可拆除,并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建或赔偿。

  二、拆除人防指挥通信工程主干道工程、城市防卫工程和一次性拆除面积超过 500平方米的其它各类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人防办公室初审,经市人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防办公室批准。

  三、拆除建筑面积 5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人防办公室初审后,报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并报省人防办公室备案。

  四、主、支干道工程,原则上不得拆除;因城建等原因确需拆除的,拆除后必须就近补建并使干道畅通,保证其机动功能。

  五、各级人防办公室应加强对所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杜绝随意拆毁人防工程现象发生,一经发现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坚决予以惩处。

  六、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违法拆毁人防工程的人防部门管理人员,应视其情节,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审批表格略)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