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总局是伊拉克民防工作最高执行机构, 隶属于内政部。内政部长是民防工作的最高领导
人,并通过内政部负责安全的副部长指挥民防总局。 总局领导各省民防局。在处理民防工作时,
卫生、交通和电力等部门依法接受民防总局指挥和调度。
军队设有独立的消防机构,与民防总局为协作关系。战时,民防总局在各省设立作战室,电
力、交通、卫生等部门派代表参加,接受民防负责人领导。城市疏散工作由民防局组织实施,政
府各部门、各党派团体给予配合。政府各部门、各省、各企业设有自己的民防自救组织,由部门
最高领导负责,接受民防局每年两次监督、技术指导和培训。
民防总局局长为少将,有时由内政部副部长兼任。总局下设各职能处,装备各种民防器材和
机械。总局设专业队伍,着制服。各省设民防局,局长为准将。各县设民防处,编制约一个排的
专业队伍,装备部分消防器材。各政府部门、省及企业单位的民防自救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民
防工作,人员数量根据需要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