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第18号)中的关于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六、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1800元/M2),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办理程序:
一、由建设施工单位带工程投资计划批文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填写“营口市结建防空地下室报建表”,人防办填写审批意见,提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设计单位根据“报建表”进行防空地下室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二、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设计方案审批,报批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说明书、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地下设备层平面图、防空地下室平面图、剖面图和采暖、通风、给排水、电气平面图。人防办根据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填写“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设计单位根据“意见书”修改设计,修改后经审查同意,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经审核同意后,人防办在施工图上加盖审图专章,签发“工程建设人防许可证”。
四、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防空地下室建成后按下列程序验收:
1、“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没有竣工或质量不合格的,整个工程暂缓验收,并限期由施工单位补救完善。补救仍达不到防护标准的,该工程定为非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
2、工程质量评定时,凡防空地下室达不到优良标准的,整个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3、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档案,报市人防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