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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大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营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荀丽霞



  《人民防空法》是全面规范人防建设行为的专门法,是人防建设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加大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会更好的促进人民防空建设。在此,笔者试就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方法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由于《人民防空法》是一部专门法,它规范的重点是人防建设行为,而非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全部社会行为。因此,我们说加大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就应区分对象,区分重点,注重实效。

  (一)各级领导干部是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重点

  建立法制政府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和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应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淡化了政府及其领导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走过了漫长的封建社会这一个历程,各种封建残余思想仍在主导着我们的经济活动,政府及其领导依旧在经济领域和其他的社会活动中充当着主要角色。政府领导的一言一行,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旧能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事实证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能否认真贯彻执行人防法律法规,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地方的人防建设。

  为了落实中央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切实作好现时军事斗争准备,就必须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力度。在现时社会生活中,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仍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规定,如果是严格执行了人防法律法规,就会极大的促进人防建设健康发展。反之,就会成为阻碍人防建设发展的桎梏,严重影响人防建设的正常发展。以笔者所在的城市为例,市政府曾制订过许多有关人防建设的政策规定,但很少有能促进人防建设的。早在《人民防空法》颁布之初,市政府以一项辽河大街改造政策,剥夺了人防主管部门的“结建”管理权,使当年开工建设的辽河大街改造工程无一处修建防空地下室,无一处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使人防主管部门仅此一项就损失了易地建设费达 970多万元。后来,我市又制定了“从土地出让金中划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定,使得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市人防主管部门无法行使“结建”审批和监督权,而市财政应当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划拨的5700万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也化为泡影。即使是人防指挥所建设急需资金,市财政也一时无法拿出这笔易地建设费。

  (二)负有人防建设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人防法律法规

  人防建设是国防行为,也是政府行为。因此,搞好人防建设,不仅仅是人防部门的责任,也和政府其他的相关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五款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1]9号)文件指出:“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的这些规定,就是要求地方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杜绝应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而作为的现象。事实上,在城市建设中,许多相关部门根本不管国家是怎么样规定的,只要建设单位申报的材料符合自己行业的规定,办理不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和自己无关,一律放行,导致人防部门事后监管的难度增大。

  前几年,我市曾出现多次市动迁办以市政府亮地为名,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事件,导致我市的人防工程面积锐减,并且均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和补建,更没有人对此行为负责。

  加大《人民防空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就是要使政府的这些相关部门熟悉和掌握《人民防空法》和中央 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明确自己的部门在人防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应作为时积极作为,不应作为时决不作为,从而保证人防建设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负有人防建设义务的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人防法律法规

  负有人防建设义务的组织,一般是指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应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社会负担的人防经费的单位。对这些单位加大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他们能够明确自己在人防建设中应履行的义务,明确人防建设与本单位的关系,从而树立人民防空人民建,人民防空为人民的思想。

  对负有人防建设义务的组织进行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是宣传国家关于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依法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有关规定,其中包括一些部委规章和地方法规,如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国家财政部 2003年联合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关于有哪些民用建筑应当修建哪种标准的防空地下室;《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动委、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关于有哪些情况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那种民用建筑应交纳多少易地建设费等。其次,对普通的人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主要宣传《人民防空法》中关于社会负担人防经费的规定和沈阳军区和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政府联合下发的《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沈军作字第147号)文件中关于人防经费怎么样由社会负担以及应当负担多少的规定精神。

  开展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其目的就是要让所有管理相对人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人防建设的规定,明明白白参加人防建设,明明白白交纳人防费用。

  二、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主要方法

  开展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要仅仅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宣读与解释,而应采取多种方法、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以取得更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一)利用法律实施纪念日开展宣传教育

  《人民防空法》实施之际,各地都开展了相当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但这部法律的实质和具体规范,不可能作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因此,必须利用各种时机特别是纪念日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每年的《人民防空法》实施纪念日,是开展《人民防空法》宣传教育的有利时机。作为人防部门,要抓住这一机会,通过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和在市报上发表署名文章的形式,开展燃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年复一年的宣传教育活动,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人防法律法规意识,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都是目前受众最多的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媒体开展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可以收到很好的宣传教育效果。由于《人民防空法》的施行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不是十分的密切,所以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并不是十分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就更需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在互联网上建立人防网站等形式,不断加大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利用新闻媒体开展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除了宣传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宣传人民防空的有关知识,通过宣传人防知识来提高法律意识,达到学习和了解人防法律法规的目的。比如我市曾先后多次在《营口日报》开辟专版和专栏,刊登《人民防空法》的法条、中央 9号文件的主要精神以及省、市的规定,同时刊登一些人防、民防知识。我们还在营口电视台播出了国家人防办下发的八集电视专题片《铸就和平之盾》,播出我市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所取得成绩的电视专题片等。目前我市正在筹建人民防空网站,通过网站开展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新闻媒体对全体人民学习贯彻执行人防法律法规起到重要作用。

  (三)对领导干部进行个别宣传

  无论人民群众是如何掌握和了解人防法律法规,但起决定作用的依旧是各级领导。因此,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一段时间里,我市的主要领导由于对经济建设与人防建设的关系认识不足,使我市的人防建设走了一段长长的弯路。为了扭转我市人防建设滞后的局面,我办的领导利用会议间隙,对市领导个别进行《人民防空法》及中央 9号文件精神的宣传,甚至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每天早晨都要到市主要领导的办公室等候,利用上班前的时间宣传《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和中央 9号文件精神,最终使我市改变了从土地出让金中划拨人防经费的做法,使我市的易地建设费收缴有了新突破,仅今年4到5月的两个月时间就收缴近600万元。市领导的认识提高了, 对人防建设的重视程度就会提高。在今年初我市召开的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市委书记、市长都在讲话中强调所有民用建筑项目都必须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实不能修建的,必须按规定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允许免交、缓交。市国土资源局在每一次的土地拍卖公告中都强调“竞买土地者享受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人防结建费除外)”;“所有开发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因地质等原因确实不能修建的,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纳30元易地建设费”。

  事实证明,加大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于更好的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提高全民的人民防空意识,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依法促进人民防空建设,确实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继续深入探讨加大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深入开展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