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机关,增强政务工作透明度,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快捷的办事条件和办事程序,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机关各行政科室,事业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务公开是指人防办机关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理事物中,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前提下,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便民措施以及廉洁规定等予以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机关已经公开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便民措施、廉洁规定,各科站及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各科站及工作人员有义务向来本办机关办事人员提供便捷、快速的办事条件,准确答复办事人员咨询的有关问题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 各科站及工作人员按岗位职责,有权要求来我办机关办事人员,按办事程序、办事要求、文件规定,答复有关问题。
第七条 凡来本办机关办事人员,发现有关科站或人员不按已公开的政务公开内容公正办事,如问题出在具体办事人身上,可向该科站主要领导反映,或者向主管部门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申诉受理部门为机关秘书科。受理部门在接到申诉人举报或反映情况后,两日之内要对申诉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给予明确的答复。如举报申诉的问题情况属实,要向举报人公开道歉,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调离本岗位。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监督电话: 282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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